“最惨购房者”刷屏
近日,一则与购房相关的新闻刷屏,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一个“最惨购房者”。
在百度上以“最惨购房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得到了100000000个结果。没错,是一亿个!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据了解,一伍姓女士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总价约1550万元的房产。按照事先拟定的合同内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买方(即伍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买方违约。
一旦伍女士违约,她除需支付卖方10个工作日的赔偿金(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每日计)外,还需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不幸的是,在付了745万元首付款后,伍女士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尾款并过户而构成违约,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就此对簿公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伍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是,不仅房子没买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等约490万元,加上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用,总损失可能要高于500万元,因此被网友戏称“最惨购房人”。
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对于购房者来说,如何避免成为伍女士第二?
首先,切莫心存“甩锅”银行的想法。很多人认为,因为银行放款时间过长而导致延期,应该情有可原,其实大错特错。
在上述案例中,伍女士也提出由于贷款延期导致无法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完成过户,因此自己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但一审法院并不认可该说法。
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适格的民商事主体,对于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已明知,尤其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女士却未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在最终并未能取得卖方谅解和许可的前提下,相应的违约责任伍女士是无法免除的。
实际上,武女士购房是在2020年,那时候的房贷额度并不像2021年上半年那么紧张,贷款迟迟办不下来,更多的还是与贷款金额较高或者还款能力不足有关。
当然,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便保障资金安全。
如果因为政策收紧导致放贷速度放缓,有可能会影响到过户并构成违约。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建议:“买家事先与卖家进行协商,并将尾款支付条件写成‘以银行放贷为准’,以避免因银行放贷逾期产生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被银行拒贷,则买家更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贷没有获批,意味着该购房者并不具备应有的贷款能力,实质上是买家违约。
最后,郭韧提醒说:“购房者在签合同之前,要对自己的购房能力、付款能力以及贷款能力了解清楚,并清晰掌握贷款政策的变化,以及对于每一个时间节点所要完成的工作,比如过户之前购房贷款要审批等,都要做好充足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