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9月房地产“新政”出台后,一系列利好措施和房贷利率的一降再降,都让许多小伙伴萌生了抓紧这波利好,赶紧“上车”买房的念头。不过,因为仓促决定而后悔的,也绝非个例。
小编身边就有一个小伙伴,一开始以5.8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谈妥了一套二手房,没想到付完20万元定金后还没几天,就发现同小区、同房型的另一套房产,房主愿以5.1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这可把小伙伴后悔坏了,越想越不得劲的TA想着是否能协商给5.8万元/平方米的房主一些补偿金,然后把定金退回来,转头去买5.1万元/平方米的那套呢?
所以,如果后悔买房了,已经交了的定金还能退吗?
交了定金,就没有“后悔药”吃了
所谓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量的款项,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民法典》也给定金的“含金量”上了层“保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单点来说,定金是具有担保与法律效力的款项。购房者如果违约,例如小编小伙伴因为自身原因不想买了,或者购房者因为某些原因贷不出款、对最后交付的成品房结果不满意等等,这笔钱款都是拿不回来的;而若卖方,比如开发商或上一任房主违约,则需要返还给购房者双倍定金。因此,一旦白纸黑字写着“定金”两个字,除非对方先违约,否则作为购房者的我们大概率是追不回来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按照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总房款的20%,如果开发商或是上一任房主对定金的要求超过了这个数字,我们就要留个心眼或者与对方协商。
交钱容易退钱难?还有哪些“金”要注意?
不过讲真,除了定金之外,买房有好多要交的“金”,光看名字就容易让人一整个懵住:订金、认购金、诚意金、意向金、认筹金、预约金……这些钱到底是不是必交项?又是在哪些场合需要交的?万一反悔了,又有哪些是可以退的?
订金: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订金没有担保作用,也没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简单理解为“预付款”,在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协商退款。但是,有些开发商可能会把订金和定金“绑定”,合同里藏着“xx天内订金将自动转为定金”的条款,等到那时,就不可追回了。
认购金:通常来说,认购金就是一张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优先购买权的“通行证”。通过支付认购金,在约定的时间里,开发商不得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如果购房者决定不购买,那么开发商应将认购金退还;如果我们在超过规定期限后才后悔,那么认购金可能会作为开发商保留房产期间损失的赔偿,不予退还。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认购金缺乏法定定义,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协议条款,比如,若协议明确“认购金自动转为定金”,则适用定金规则;如果约定“无责退款”,那么就可以视作订金性质。
认筹金/诚意金/预约金/意向金:这几种“金”可能会出现在新房开发商的蓄客阶段,或是二手房的意向阶段。例如,先交个5万元,开盘就能优先选房或享受折扣,如果不买或没有选中自己想要的房也随时可退;再例如,先交个5万元意向金,让房东先帮我们把房留着。然而事实上,无论是认筹金、诚意金,还是预约金、意向金,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且根据规定,任何形式的认筹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因此,且不提能不能退全凭后续怎么定义这笔费用,过早支付了这些“金”,如果碰上延期开盘、临时抬价、额外条件这些事情,反而得不偿失,因此一定要留意。
所以,在买房的过程中,切记要对所有的“金”长个心眼,谨记:
销售/中介说“能退”就当“耳旁风”,拒绝任何口头承诺,白纸黑字写进合同才算数;
重点看看合同、协议里是否出现了“xx金不退”“自动转化”这些关键词;
确保资金打进合同约定的账户,避免支付给销售/中介个人或第三方公司;
买房还是须慎重,审慎做出决定后尽量就不要再后悔了,否则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甚至难以承受的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