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买理财产品前,需要投资者先进行个人风险测评,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小红书上有博主“点拨”投资小白,可以在回答问卷上做手脚,刻意提高风险偏好,这样就可以买到风险等级更高的金融产品,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也更高。其实,这样做得不偿失。
什么是“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相关监管法规规定:金融机构需将理财产品按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至少五个等级,并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对应划分为至少五级,不得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通常分为?五级(C1-C5)?,由低到高依次为?保守/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用于匹配对应风险等级R1-R5的金融产品。??
C1投资者(保守/谨慎型),几乎不接受本金损失,仅可购买?R1?级产品,如国债、货币基金。
?C2投资者(稳健型)?,能接受资产小幅波动,可购买?R1-R2?级产品,包括银行理财、高等级债券。
?C3投资者(平衡型)?,能接受资产中等波动,可购买?R1-R3?级产品,包括混合基金、黄金类产品。
?C4投资者(进取型),?能接受资产较大波动,可购买?R1-R4?级产品,包括股票型基金。
?C5投资者(激进型)?,能接受资产极大波动,甚至本金大幅亏损,可购买?R1-R5?全类产品,包括股票、期货、期权,可使用集中投资、杠杆投资等策略。
夸大“风险承受能力”得不偿失
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对应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只是一个可以参考的历史经验数据,并不是承诺收益。
目前,现金管理类产品(R1)的业绩比较基准,在1.8%至2.4%;固收类(R2)业绩比较基准,在2.5%至3.8%;混合类(R3)业绩比较基准,在3.5%至5.0%;权益类(R4-R5)业绩比较基准,在5%以上。
为了追求更高的业绩比较基准,有的博主说,在回答问卷上可以夸大一点,提高自己的风险承受等级。例如,实际家庭年收入20万元,答50万元;可承受的最大亏损比例,答50%以上……
然而,这么做,实际上并不值得。原因是,银行卖的那些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表面上业绩比较基准高一点,但风险更高,风险收益比并不能令人满意。
为什么这么说呢?你看看,C4投资者要承担较大的波动(20%以上),C5投资者可能大幅亏损,可对应的业绩比较标准只有“5%以上”。说明要让投资者承担很大的风险,去赚取可能的一点点收益,风险与潜在收益完全不匹配。如果按照查理·芒格的价值投资理论,这种理财产品完全不值得买。
事实上,银行理财的强项是“固收”产品,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并非银行理财所擅长。大家别忘了“原油宝穿仓”事件,当时国际油价大涨,于是中国银行2018年1月推出个人账户原油业务,结果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结算价跌至-37.63美元/桶,导致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投资者及银行蒙受巨额亏损。最后,官司打了好几年,劳民伤财。
“风险承受等级”还有什么用
从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25年末,银行理财规模占比95%以上为R2及R1产品,而C1、C2级别的投资者合计约?90%。这说明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人大多数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完全没必要刻意提高自己的风险偏好。
如果未来资产增加、收入增加,投资经验更加丰富,其风险承受能力也自然会提高。更为重要的是,真实的风险承受级别在关键时刻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果理财师忽悠投资者买了不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高风险理财产品,银行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这样的案例,近年在很多地方都出现过。
例如:71岁王女士,原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仅适配R1-R2产品。理财经理以其不符条件为由,?指导她次日重新测评?,使结果变为“进取型”(可买 R3-R4),随后在网点外餐厅?无“双录”情况下?购买中高风险基金(R4)200万元,持有近两年半亏损85万余元(跌幅 43%)。
?最终法院认定:两次风评核心答案矛盾,采信首次真实结果;销售未在专区,且未同步录音录像,违反合规流程;向低风险承受能力者推销高风险产品且未充分揭示风险,违背“适当性义务”。最终,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付本金损失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