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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还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
2019-08-09 | 作者: 贺宛男
上市条件相对宽松的注册制如果没有相应的退市制度相配合,没有做空制度和集体诉讼,没有让造假者罚得倾家荡产的赔偿制度,就不能够算完善。
    

日前,一篇题为《印度注册制改革30年:一个上涨34倍市场的养成》的文章,引起了笔者的兴趣。

文章称,孟买交易所成立于1875年,是亚洲第一家股票交易所,但长期以来指数在1000点上下徘徊。1992年,印度废除对新股发行频率、价格和规模的管制,建立了以注册制为基础的发行新体制;即由过去的“选优为本”转变为“披露为本”。施行后,代表股市的孟买SENSEX 30指数从1992年年初的1957点,涨至目前37000点(2019年5月最高曾逾40000点),28年内上涨了34倍(实际约为19倍——笔者)。纵然经历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孟买30指数也从7700点,至目前涨幅近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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