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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能讨回刷卡欠款吗
2014-08-29 | 作者: 邢力
恋爱时为表达爱意,不少人会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另一方使用或替另一方偿还信用卡债务,一旦分手后,借对方信用卡刷的欠款,还能讨回吗?
    


恋爱时如胶似漆,不分你我,分手后却迅速秋后算账……这样的故事如今越来越多的发生在80后、90后缺乏理财头脑的年轻情侣的身上。


男方为何只愿还1.5万元 

莉莉(化名)与前男友大同(化名)都是90后独生子女,两人恋爱时以莉莉名义办了一张信用卡,双方共同使用。然而恋爱不到一年,到今年3月,两人因感情不和闹分手。分手后,莉莉手持大同写的两张借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万元借款。这笔欠款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9月,他在商场买东西、请朋友吃饭、买相机等个人物品,一共用我的信用卡刷了1万元。我知道后很生气,拿着清单找到他,他都承认,还给我写了一张借条,承诺一个月以后归还。”莉莉气愤地称,“结果,一个月后非但没有还,他说家里有急事,要跟我再借1万元。我看他非常着急的样子,当时毕竟是我男朋友,就把钱借给他了。这次,他也说很快就还给我,还给我打了欠条,写上了违约金。”

然而让莉莉没想到的是,欠条写好都过了半年了,大同却一直拖着不还。“现在,念在我们以前关系的份上,我只要他把钱还给我,违约金我不要了。”法庭上,莉莉要求大同将欠自己的2万元如数归还。

不过法庭上,大同却并不认同莉莉的说法:“我明明已经还了一部分钱给你了,现在只欠你15000元,你怎么能睁眼说瞎话呢?”法庭上,大同不断为自己辩解。

大同表示,他与莉莉谈恋爱时,两个人都刚刚参加工作不久,都没什么积蓄。由于谈恋爱消费较多,他就用莉莉的名义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两人共同使用。今年3月份,他和莉莉因感情不和分手了。当时莉莉提出,大同曾用过她的卡购物,要把钱还给她。因为手上暂时没钱,大同就打了张借条。大同称,后来,他还了5000元给莉莉。但当他跟莉莉要借条时,莉莉说“身上没带”,还说等全部还完再给他。大同称,他当时也没多想,就算了。后来,他因为急用钱,又向莉莉借了1万元。因此,实际上,他还欠莉莉15000元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大同借用莉莉信用卡消费1万元后,又借用莉莉1万元现金,并承诺将该钱款给付莉莉,但到期大同没有给付,属违约行为。虽然大同主张已经归还5000元,但大同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莉莉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现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莉莉要求大同给付该笔借款2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大同不得不向父母求助,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2万元归还给前女友莉莉了。

 

男方要求还钱并赔偿精神损害 

 除了男方借女方信用卡刷,恋爱中,女方借男方信用卡刷的情况更多。

上海85后男方小刘与女方小吴经人介绍,在2011年建立了恋爱关系,然而到了20134月,两人因为生活琐事和买婚房的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矛盾,最终决定分道扬镳。小刘表示,就在两人关系刚开始恶化的2013年年初,小吴曾在小刘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小刘的3张信用卡先后多次在自己经营的一家设计公司刷卡消费累计1.6万元。小刘在获得发卡银行的对账单后获知此事,异常惊讶,后来多次要求小吴还款,小吴却始终置之不理。结果小刘因此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不能申请贷款。

为此,在两人分手后,小刘将小吴及其设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本金1.6万元,利息损失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小吴在法庭上辩称,小刘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她与小刘是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小刘因为急需用钱,就在小吴的单位刷卡,刷卡后,小吴就将1.6万元给了小刘。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通过虚假交易进行信用卡违规套现,并非小吴有意盗刷小刘的信用卡,因此不同意小刘的诉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以及笔迹鉴定,法院认为,原告小刘与被告小吴恋爱期间,小刘持有的3张信用卡在被告设计公司多次消费共计1.6万元,信用卡消费单据签名均由小吴所签。尽管小吴称是小刘拿着信用卡在被告设计公司刷卡套现,小吴在消费单据上签的是小刘的姓名,后小刘将1.6万元拿走,但小吴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小刘拿走了上述款项,故法院认定小刘持有的信用卡在设计公司消费1.6万元是小吴所致,小吴应予返还。

关于小刘要求赔偿其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求,法院认为,小刘在得知其持有的信用卡在设计公司消费1.6万元后,便迅速要回了3张信用卡的保管权,并且他也知道不按时偿还信用卡将导致的后果,却依然故意不偿还欠款,导致后来产生了利息损失和不良信用记录,对此,小刘应负全部责任,故对小刘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而小刘要求连带赔偿因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理财金手指: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能申请精神赔偿吗

与结婚后,夫妻双方实际上形成了财产共有、债务共担的财务共同体不同,在恋爱期间,双方从法律上说依然属于各自独立的财务实体,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我们一般不提倡在结婚前,男女双方有太多的借贷关系或经济上的纠葛,也避免一方赠与另一方过于贵重的财物或现金,因为一旦双方最终没能走入婚姻殿堂,势必容易在经济上产生纠纷。

具体到信用卡的问题上,建议男女双方各自刷各自的信用卡并各自还款。如果在没有得到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另一方擅自刷对方的信用卡,利益受到侵害的一定要保留相关的消费凭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盗用信用卡是否可连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在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当事人在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如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导致无法申请贷款),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于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女方并没有盗用男方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只是未经男方同意下盗刷了信用卡,因此尚不构成男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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