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4个直辖市等31个城市。